1.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完工7天后,應對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進行驗收。
2.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驗收時,應檢查下列資料:
(1)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,工程地點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及土壤中氡濃度的檢測、調查資料,施工圖設計文件,工程設計變更文件。
(2) 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的產品合格證,環境指標檢驗報告,材料進場驗收記錄,復驗報告。
(3)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,施工記錄。
(4) 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測試記錄(未做樣板間的除外)。
3.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的種類、環境指標等級、數量和施工工藝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有關規定。
4.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環境指標應符合表4的規定。
表4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指標
污染物 Ⅰ類民用建筑工程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
甲醛(mg/m3)≤0.08 ≤0.10
苯(mg/m3) ≤0.09 ≤0.09
氨(mg/m3)≤0.2≤0.2
綜合性有機物揮發性氣體的綜合,簡稱:TVOC(mg/m3)≤0.5≤0.6
氡(Bq/m3)≤100≤200
注1:表中氡系指氡平衡當量濃度,等于氡濃度現場測定值和平衡因子的乘積;
注2:表中各指標均應扣除室外空氣空白值。
5. 民用建筑工程及裝修工程驗收時,應進行現場室內環境污染檢測。檢測數量應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檢,數量不得少于5% ,并不得少于3間。自然間總數少于3間時,應全數檢測;當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測試合格時,抽檢數量減半。
6.民用建筑工程及裝修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現場檢測,當房間面積<50m2時,設1個檢測點;當房間面積50~100m2時,設2個檢測點;當房間面積>100m2時,設3~5個檢測點。檢測點應距離內墻壁0.5~1m、高度0.8~1.5m處均勻分布。檢測點應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。
7.民用建筑工程及裝修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現場檢測,應在房間對外門窗和通風系統關閉24 h以上,并且現場檢測不應在5級以上的大風天氣條件下進行。
8.民用建筑工程及裝修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。
9.當室內環境指標測定不合格時,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。再次驗收時,抽查數量應增加一倍,驗收合格,可定為合格工程。不合格工程嚴禁投入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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